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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对音乐产业的影响-3-2-0 番外

《数字技术对音乐产业的影响》是我下定决心要认真写完的一篇东西。有心情看完前面几篇的朋友大概会知道,这个东西我是尽可能严肃认真的写到现在的。然而到了今天,在经过一段长长的停滞之后,不得不用“番外”来搪塞一下,解释一下我所遇到的瓶颈,并借以整理思路。

我遇到的瓶颈,说起来很简单,就是“责难无以成事”。我相信自己看到了数字技术对于音乐产业造成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变革,也深信旧有的唱片公司掌控的版权模式是阻碍新经济形成的障碍。我认为DRM和法律诉讼都不会让唱片公司的黄粱一梦成真,只有顺应技术变革的新的赚钱的模式可以将音乐产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旧势力将在这个过程中衰落。为此,我像很多人一样指责唱片公司的守旧和贪婪,并不遗余力的嘲笑它们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愚蠢。

然而,这些仅仅是责难而已。指出现在的种种问题,固然也算作一种思考;但是若拿不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责难又有什么用呢?现在的一切固然不好,但是有什么可以替代它呢?

因此,当发泄够了心中的郁闷,回过头来思考解决方案的时候,我就没办法写下去了。我只是音乐产业的旁观者,不是从业人员,注定了我对它的了解之浅薄和粗陋。放眼当今的数字音乐产业,还没有确凿的财源滚滚的例子,即使是iTunes互联网店或是韩国MelOn移动音乐服务这样被交口称赞的案例,我也有听说似乎并不像表面上那样盆满钵满。那些雨后春笋般的2.0音乐网站靠燃烧VC投资来维持生命;而各国电信运营商旗下的音乐服务则多为通信业务的点缀,只有韩国有了电信运营商反过来操控CP的莫名其妙的案例。这些产业的从业者都是在拿真金白银豪赌的聪明人,以他们的谋求商业利益的强烈欲望和拼搏实践,都不足以催生出一个可获利的具有普遍性的商业模式,那么,难道我这个闭门造车的旁观者竟能开出一剂药方么……

带着这样的疑惑,我溜到南方度假去了。著名的旅行家、探险家孙悟空曾经说过,“行动有三分财气”。我在此次度假中也颇有收获-当我在虎跳峡的悬岩小路上四肢并用的艰难爬行时,突然想到了一个很creative的念头:数字音乐莫非是共用品(public good)?

以下是来自维基百科的public good的定义(抱歉,我找不到大学时用的经济学教材了):

In economics, a public good is a good that is non-rival and non-excludable. This means, respectively, that consumption of the good by one individual does not reduce the amount of the good available for consumption by others; and no one can be effectively excluded from using that good.

所谓共用品,大约就是某种奇特的东西,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多一个人消费这种东西并不会减少他人消费同一东西的机会。共用品的常见例子如海上的灯塔,多一只船看见灯塔的导航灯光并不会阻碍别的船只也使用同样的灯光。与共用品相对的是私有品(private good),例如街边小摊卖的臭豆腐,你吃了某串臭豆腐,那么别人就失去了消费这同一串臭豆腐的机会,别人想吃一串臭豆腐就需要额外的成本再生产出来一串才行。

具有“泽被天下”的特点的东西很容易成为共用品,而此处“泽被天下”的实质,其实就是边际成本为零,多一个人享受并不产生额外的成本。既然没有额外的成本,那么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应该让尽可能多的需求者享受到自己需要的物品和服务。

而我之前论述了,数字音乐的边际成为(近乎)为零;它可以看作是一种共用品而非私有品;数字音乐应该让尽可能多的人以尽可能低的代价享受到,才符合这个社会的最大利益。

想到这里的时候我开始觉得头晕目眩。共用品的定价和商业模式是十分难的难题,以至于很多学者认为共用品应该由政府一手承担并通过政策强制收费才行。我无法想象数字音乐由政府包办的世界-我们都知道广电总急的可怕,而它甚至还没达到包办的境界。但是无论我怎么看这段定义,都觉得数字音乐是不折不扣的共用品-由于数字技术的存在,物化时期的私有品性质的音乐产品变成了数字时代的共用品性质的产品,恐怕这才是数字技术对于音乐产业的最根本的、也是最可怕的冲击。

本来,《数字技术对音乐产业的影响》接着写下去,应该从“破”转“立”,讲讲数字时代的音乐应该如何赚钱。但是有了“共用品”三个大字压在头上,我毅然决然的决定,面对现实,放弃不自量力的自我挑战。有自己胡思乱想的时间,还不如看看专家学者们已有的研究成果,所谓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是也。当然,在牛顿那个时代本来人人都有巨人垫底来着,但是事实上只有牛顿一个人看得更远,所以站得高也并不能说明什么。

不过,祖国教育我们做事要有始有终。尽管这一整篇东西已变得如鲠在喉,我还是要把它才算安心,也不枉自己受了这一番教训。笔锋一转,我决定,下文不写“数字音乐的商业模式应该如何”,而改为写“目前的数字音乐商业模式有哪些”,哈哈哈,变分析决策为案例归结,难度降低不是一星半点啊不是一星半点。

番外就到此为止了。数字音乐方面,属于我自己的想法大概也就到此为止。总结起来是以下几点:

  • 在数字时代之前,唱片公司的三个重要职能是物化、宣传、分销;而数字技术消除了物化过程,并且可以大大降低唱片公司在宣传和分销方面的作用。
  • 版权模式是物化音乐时代的产物,实质是通过版权垄断和限定将共用品性质的音乐变成可单一出售的私有品。物化音乐的没落必将导致旧有版权机制的瓦解,将音乐回归为共用品;DRM技术只是唱片公司为了维护旧有版权机制的无谓挣扎。
  • 数字音乐的边际成本为零的特质导致了其成本与价值的分裂,其共用品特性造成了定价和商业模式方面的困难;而旧产业链的垄断与低效,以及音乐衍生品的缺乏,都使数字音乐的商业化进程荆棘遍布。
  • 但是在无限的产品供给与有限的消费者注意力的抗衡中,最后的胜利一定会属于消费者,而音乐产业将为新技术和新需求做出极大的调整。

至于目前正在进行的调整有哪些代表形式,就是接下来我可以写的话题了。

~~~~~~~~~~~~~~~~~~~~~~~

最后,顺便扯一扯目前的百度被告事件。本来这种闹剧式的事件没什么提起的必要,可是今天看到的一篇奇文还是让我忍不住说几句,毕竟我一向有“奇文共欣赏”的良好品德。简单的说,唱片公司或者版权协会跟百度打官司,不是为了打赢百度,只是想试图扭转一下自己太过被动的地位而已。

一是,官司能不能赢很难说,因为百度提供的是盗版文件链接而不是盗版文件本身(当然也未必一定没有赢的机会,毕竟百度这种服务在韩国或美国都是被法律禁止的),我们姑且算输赢五五开;

二是,就算是官司赢了,Label以及Label的代言人们也在现实中输了。百度的模式是“搜索+广告”,MP3搜索不许做就不做好了,它还有文字搜索、图片搜索、视频搜索等等一大堆可以放广告的东东,况且百度不能MP3做估计别人也做不成,竞争方面也吃不了什么亏。可是Label一方呢?百度MP3对于唱片公司推广自己的曲目有多重要?重要到Label要自己掏钱去刷点击率的地步。消费者的注意力才是王道。百度拥有用户的注意力,而Label们有什么?百度MP3倒下去,难道它们就有了更好的替代方案了?

三是,Label代言人这回呼吁广告主们不要配合在百度上投放广告,真是现代版的“此地无银三百两”。我若是广告主,一定颠儿颠儿跑到百度去投广告-不说别的,单看Label方如此着急,就是百度广告有受众的极好证据。而且,广告主在哪里投广告是要考虑自身利益的,难不成人家拿自己的钱投广告反倒要考虑你Label的利益?

这回百度被告,也有可能像之前一样毫发不伤,不了了之。不过听说这回Label方有了关键的证据,也许判决会改一改。但回顾事情的前因后果,无非就是百度拿着各种网站上的音乐内容空手套白狼,分不到油星的Label心有不甘而已。如果此次百度态度软一点,改改分成模式,像各地方政府那样散散银子把闹事的安抚下去,还是可以维持相当一段时间的太平日子的。Label们想要的是钱,而不是为了所谓的“正版的正义”跟百度闹翻。

这世上没有永恒的正版,也没有永恒的盗版,只有永恒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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